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03

 
考勤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学研究是一项极其艰苦的脑力与体力劳动,时间的付出是取得良好成绩的基本保证。建立考勤制度旨在约束科技人员拥有时间观念。全体师生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PI对本团队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义务。
第五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六条工作时间
(一)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第七条迟到、早退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次月初公布出勤情况。
(四)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处理。
第八条请销假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办公室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病假
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告知主管领导,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第十条事假
(一)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假,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重点实验室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二)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重点实验室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重点实验室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三)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重点实验室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四)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产假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给予90天妊娠假。
(三)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批准,方可休假。
(四)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经学校人力资源处批准,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三条旷工
(一)未向实验室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重点实验室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视为旷工。
(二)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重点实验室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