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
[2016]28
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办基
[2008]539
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及天津科技大学相关要求和规定是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围绕我国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以保障国民健康为根本、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创新理论研究为基础、促进产业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天津的区位、产业和政策优势,在食品营养机理与功能评价、食品中危害物识别机制与风险评估、加工制造过程营养与安全调控机理等方向开展深入研究,努力形成国际一流水平的食品营养与安全基础研究能力,以持续不断的创新成果支持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于天津科技大学,与国内同领域高水平国家重点实验室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实验室自身发展,学校支持实验室与生物反应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继续贯彻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与伙伴实验室的合作研究,加大开放课题设置,遴选相关领域优秀科研人员与实验室相关课题组合作,攻关重大科学问题。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遵循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天津科技大学推荐至天津市科委,有科委聘任后报科技部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设副主任
2
名,协助主任处理各种事务,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合作交流、行政事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设立办公室,聘任办公室主任
1
名,秘书
1
名,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实验室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组成,主要任务是审议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负责人会议管理各团队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实验室主任委员会讨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由主任负责决定。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
11-15
名以中青年为主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同时也将吸收学术创新上具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学者参加,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由
5~7
名成员组成,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是主任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在实验室骨干研究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
2
年。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统筹行使实验室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负责实验室科研人才引进、科研辅助人员聘任、设备共享、开放课题的监督和年度科研工作考核等学术性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一方面要定期(
1-2
月)组织召开会议,就实验室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合作交流、人才引进与培养等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协商;另一方面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就实验室研究重点、不同学科之间的联合交叉、平台建设、仪器购置和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评等进行沟通和讨论。
第五章 研究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研究团队,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实验室对各研究团队及方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符合实验室发展战略的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各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立
1
名方向负责人,每个方向下设多个研究团队和相应的工作岗位,由实验室主任聘用各方向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各方向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若因退休、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实验室的,由实验室主任重新选聘人员担任相关方向或团队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固定研究人员原则上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并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和团队予以解聘。对有潜力并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并重点支持其工作。
第十七条
团队负责人聘任,研究队伍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型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根据科学发展需要统一聘任,其他流动研究人员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争取情况自由聘任,受聘人员经实验室核准后,其相关经费由研究团队承担,并与实验室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招聘跨学科兼职研究员,需与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在开放课题或自主课题中给予稳定的支持,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六章 技术服务系统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立分析测试中心、功能评价研究平台、仪器分析技术平台、免疫分析检测平台、风险评估分析平台、代谢工程研究平台、物流过程分析平台、技术培训与服务技术平台等支撑平台,作为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落实以
“
防火、防爆、防盗、控制污染源排放
”
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团队负责人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房间安全,安全员需有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联系畅通。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应做到
“
五关
”
: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防火和防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实验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堆放大量溶剂及可燃物,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烘箱、灭菌锅、加热器等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易燃、易爆物品应严加保管,严格按照实验室规范,防止实验室中可能出现的爆炸事故。专人管理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验室用生物和化学试剂应统一回收、集中管理,不得通过排水口排放。
第二十五条
研究团队应积极配合实验室所在地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聘任专职保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和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转。实验室责成研究团队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并不能与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办法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防火演习,实验室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用于自主研究课题、仪器设备、开放课题以及日常运行维护等。对开放课题和自主研究课题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的学术交流管理体制,贯彻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方针。
第三十条
日常学术活动与交流由分管的实验室副主任负责,重大活动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国内、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国内或双边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机会,派人参加高水平、影响大的学术研讨会,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位会议。
第十章 国内外合作
第三十四条
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速实验室的发展,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地位。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与国内学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创新性研究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重大国内外合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三十八条
为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秘书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及时将实验室的最新研究进展、成果向高校、研究所、新闻界或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条
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并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为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一条
每年度要进行论文集、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的编辑工作,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二条
新闻报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新闻部门的宣传程序。所有关于实验室的宣传材料、新闻报道要本着真实、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谎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考核工作有序稳定进行,激励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鼓励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对实验室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发展实验室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对全体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为鼓励原始创新,扩大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实验室实施高水平研究成果激励制度。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相关科研课题(基金)的立项和结题,参考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部共建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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